收费标准 办事程序 用热管理

收费标准

发布时间:2021-05-20      发布人:admin


按面积收费用户:


房产证房屋面积X房屋建筑系数(多层90%、小高层86%、高层82%)x0.18元/平方米x采暖天数




分户计量用户:


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基本热费=房屋建筑面积x房屋建筑系数x0.054元/日/平方米x采暖天数


计量热费=0.142元/千瓦时x用热量


 




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我市城市居民生活供暖价格

改革调整的通知


洛发改价管﹝2013﹞12号




各城市区(不含吉利区)发改委、各热力生产经营企业、各相关单位:

根据市公用事业局调整供暖价格的申请和市价格成本所供热成本监审结论,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依照“稳定热力出厂价和非居民热价,继续实行财政补贴政策,兼顾承受能力,适度调整居民供暖价格,合理补偿供热成本”的热价调整原则,在广泛调研并充分听取听证会意见的基础上,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城市居民生活供暖价格进行改革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居民生活供暖价格


城市居民生活供暖价格按面积收费由0.16元/日﹒平方米调整到0.18元/日/平方米。


城市居民生活供暖分户计量两部制热价,基本热价由0.048元/日﹒平方米调整为0.054元/日﹒平方米,计量热价由0.125元/千瓦时调整为0.142元/千瓦时。


居民小区热交换站的蒸汽价格由105元/吨调整到118元/吨;高温热水价格由39元/吉焦调整到44元/吉焦。


二、进一步明确相关政策


1.为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和社会养老事业的发展,幼儿园、中小学、高校等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及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等采暖用热按城市居民生活供暖价格执行。


2.多层、小高层和高层建筑的居民生活采暖收费面积仍分别按建筑面积的90%、86%和82%计算。


3.继续实行基本热费政策。有集中供暖设施且采暖期申请不用热的居民用户,缴纳基本热费。基本热费收费标准统一合并调整为总热费的25%。串联式供暖系统的居民用户,若申请不用热,须在供热收费单位的监督下拆除散热器;对私自拆除散热器的,仍按100%的标准缴纳热费。


三、对城市区低保、五保家庭实行采暖价格优惠政策


由供暖收费单位负责,在2013年-2014年采暖期收取居民热费时,城市低保、五保户凭有效证件,仍按原价格0.16元/日﹒平方米缴纳热费。优惠的资金待采暖期结束后由市财政据实拨付供热企业。


四、逐步理顺供热管理体制,改革热价收费方式

市住建委、公用局要积极推行分户计量,理顺供热管理体制,采取措施逐步实行热力企业直供并收费到户。同时,加强供暖监管、提高供暖质量,实行热力公司、供热收费单位和居民用户的供热、供暖合同管理。


对热力公司暂时无法直供并收费到户的居民小区,热力公司和小区供暖收费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相应的蒸汽或高温热水趸售价。也可在采暖期前,双方签订《供暖代管服务协议》,通过协商确定代管服务费标准。


本通知自2013年至2014年冬季采暖期起执行。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关于取消基本热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洛发改﹝2017﹞4号




各城市区发改委、物价局(办)、各热力经营企业、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供热价格管理和服务工作,按照市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关于取消对不用热居民用户收取25%基本热费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7-2018年采暖期起,取消基本热费政策,对不用热居民用户不再按现行热价25%收取基本热费。


二、不用热居民用户以往年度欠缴的基本热费,仍需按照原标准补缴。


三、取消基本热费政策后,各热力经营企业和供暖单位要认真组织落实,执行到位,同时加强供暖保障,保证供暖质量。各级价格部门要做好取消基本热费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同时要加强供热价格和相关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价格政策、损害消费者利益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2017年9月4日